“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怎么办?行政检察监督着力破解“过罚不当”难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8日发布了一批“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小过重罚其中一件案例反映出的同案“小过重罚”情况,曾让一些企业和个人头痛不已。不同不当九游
一家企业在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罚办导致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政被浙江省宁波市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检察监督该局认为企业的着力行为违反了当地有关规定,对企业处以罚款4万元,破解随后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的过罚相关法律文书。宁波市某县检察机关监督发现,难题九游某县综合执法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送达程序违法的小过重罚情况,并且该局在处理其他相同违法行为案件中一般作出处以罚款1万元至2万元的同案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过罚不当”“同案不同罚”的不同不当情形。
对此,罚办检察机关向某县综合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行政建议依法重新审查处理,并提升行政执法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某县综合执法局采纳检察建议,重新对企业车辆带泥上路的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决定对该企业罚款1万元。不仅如此,某县综合执法局还按照检察建议内容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
在办理该案的基础上,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小过重罚”行政检察专项监督,通过大数据检索出“小过重罚”线索81条。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截至目前已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1件,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件,移送行政机关自行纠错6件。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然而在一些案件中,“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情况依然存在。
在最高检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年过七旬的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1瓶价格为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案中罚款数额虽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但明显与违法情形不成比例。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准确合理行使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行政机关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张雪樵介绍,针对“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问题,检察机关下一步将突出加强对此类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等的协同联动,互通信息,对行政执法中的规则缺失、方法缺陷等体制机制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情况反映等形式助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统一。(记者刘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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